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
原 告 莊琮輝(原名莊琮勝、莊政穎)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當事人
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書狀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
項、第116條第1款前段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上載明足資特定被
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,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
告之當事人能力,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本院前於民國114
年6月函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
「w6asdb48cm」帳戶持有人年籍資料,該公司以114年6月25
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625001S號函檢附個人戶申設資料1份回
復本院,然該申設資料並無記載該用戶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
,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
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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