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
2樓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之2
黃宇蓮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
被 告 鄭博元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72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10月21日上午09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勳煜
書記官 莊文茹
通 譯 蔡瑋嬪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7,317 元,及其中新臺幣4 萬5,764元自民國114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文茹
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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