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444號
TNEV,114,南小,1444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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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
被 告 宋雅茹即吳佩玲
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許嘉容
書記官 李崇文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693元,及其中新臺幣8,897 元自民國114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         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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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