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
訴訟代理人 鄭卉珺
被 告 吳益明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許嘉容
書記官 李崇文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140元,及自民國114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
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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