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420號
TNEV,114,南小,1420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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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420號
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訴訟代理人 吳隆富
陳祉
被 告 蔣佩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,924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
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
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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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