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6樓
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郭西元 住同上
王志堯 住同上
鄭卉珺 住同上
被 告 阮氏賢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
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書記官 蘇冠杰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037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
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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