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402號
TNEV,114,南小,1402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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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6樓
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郭西元  住同上
      王志堯  住同上
      鄭卉珺  住同上
被   告 阮氏賢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
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
  法 官 王鍾湄
書記官 蘇冠杰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037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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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