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390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
被 告 簡嘉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民國114
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60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于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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