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390號
TNEV,114,南小,1390,202510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390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
被 告 簡嘉霖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民國114
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60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