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小字第136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
被 告 吳東穎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6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
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郁婷
書記官 石秉弘
通 譯 林宛螢
朗讀案由。
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102元,及自114 年10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石秉弘
法 官 陳郁婷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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