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357號
TNEV,114,南小,1357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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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            之6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 住同上
      王郁雯  住同上
           (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住同上) 
被   告 陳永霖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雅惠
書記官 陳尚鈺
通 譯 翁怡欣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1627元,及自民國114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          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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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