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348號
TNEV,114,南小,1348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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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348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
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
被 告 成彬富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48號給付停車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0月27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
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郁婷
書記官 石秉弘
通 譯 林宛螢
朗讀案由。
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,470 元,及自民國114 年10月3 日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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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