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
原 告 蔡綺芸
被 告 蔣斯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