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340號
TNEV,114,南小,1340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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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
原 告 蔡綺芸
被 告 蔣斯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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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