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303號
TNEV,114,南小,1303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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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 住同上
被   告 黃玉馨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羅蕙玲
書記官 曾美滋
通 譯 馮婉怡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040元,及其中新臺幣47,119元自  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 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             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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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