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295號
TNEV,114,南小,129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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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295號
原 告 莊琮輝
被 告 李松賢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
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2條、第28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所謂債務履行地,依民事訴訟
法第12條規定,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,民法
第314條所定之法定履行地(清償地)不與焉,又債務履行
地之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,即言詞或默示為之,亦
非法所不許,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
示合致,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。而管轄權之有無,雖為受訴
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,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
責任仍不因而免除。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,對特別管轄籍事
由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,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
,應自負其不利益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、110年
度台抗字第6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15日,透過蝦皮帳號bakq
nfk8rc向原告請求代購UA CURRY 295 Valentine漸變籃球00
00000○顆(下稱系爭商品),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1,790元,
原告已於締約前告知被告訂貨後不能取消,如有債務不履行
情形,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,嗣原告將系爭商品寄送至位在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便利超商7-11順苓門市後,被告卻
拒絕領取商品及給付價金,致原告受有被告債務不履行之損
害921元(已扣除商品價金),爰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
償上開金額,及商品價金10倍即17,9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,
及自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經查,蝦皮帳號bakqnfk8rc帳戶之申辦人係被告,本
件訴訟於114年6月6日繫屬時,被告戶籍地設在高雄市美濃
區等情,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
年6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625001S號函所附申設資料、台
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、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,本
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(本院114年度南司
小調字第1314號卷【下稱調字卷】第9頁、第55至57頁、本
院卷第19、39頁)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
地方法院(下稱橋頭地院)管轄。原告固主張系爭商品之出貨
地為臺南市,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本院應有管轄權云
云,惟原告在臺南市出貨,與兩造間有以臺南市作為債務履
行地之約定,要屬二事,無從僅因原告在臺南市將系爭商品
交寄予物流業者運送至便利超商7-11高雄順苓門市,即認雙
方有以原告交寄商品之地點作為債務履行地之約定,且原告
起訴狀及補正狀所附資料(即商品內容截圖、商品訂購及出
貨時程與被告不取貨退回退件地截圖、對話紀錄、商品代購
紀錄截圖、商品送達客服查詢紀錄等,見調字卷第15至37頁
、本院卷第21至37頁)均無法顯示兩造間有明示或默示以臺
南市為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合致,復參酌網路購物之一般知識
經驗,在通常情形,買方僅指定商品送達地址,並無從得知
賣方實際由何地點出貨或將商品攜自何處交付物流業者,實
難謂雙方可能約定以賣方出貨或交寄商品之地點作為債務履
行地,原告復未就兩造約定以本院轄區所在地作為債務履行
地,提出其他證據為佐,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
認本件訴訟本院有管轄權。
三、本件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特別管轄籍之規定,是依前揭民事訴
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橋頭地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
定移送至橋頭地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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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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