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253號
TNEV,114,南小,1253,20251020,1

1/1頁
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
被 告 夏邦祐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2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偉
書記官 賴葵樺
通 譯 魏諺
朗讀案由。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,581元,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 日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            法 官 王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