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235號
TNEV,114,南小,1235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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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23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
被 告 謝子祥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3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下午3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 薇
書記官 謝婷婷
通 譯 林于雅
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,559元,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【附表】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,元)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3,436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3萬123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           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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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