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及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號6樓
被 告 鄭名芳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號(臺南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南區辦公處)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7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羅蕙玲
書記官 曾美滋
通 譯 馮婉怡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758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870元自 民國114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
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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