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174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
被 告 祁紹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宣
示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宣示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」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」。 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翊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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