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國小補字,114年度,3號
TNEV,114,南國小補,3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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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國小補字第3號
原 告 許金頤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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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