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
原 告 黃0嵐 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強、萬海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