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
原 告 蘇乃振
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
遣費共新臺幣(下同)97,791元,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原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
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
,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。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
2,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【計算式:1,500元×(1-2/3)=50
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朱烈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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