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
原 告 陳世芳
訴訟代理人
(法扶律師) 王正宏律師
被 告 柯明成即升浩商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
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5年者
,以5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1條
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原
告復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薪資新台幣(下同)2萬8000元暨
遲延利息,起訴時尚未到期部分,核屬將來給付之訴,且係因定
期給付涉訟,其存續期間未確定且無從推定,依上規定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萬元【計算式:28,000元×12月×5年=1,680
,000元】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。惟因本件屬於勞動
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、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涉訟事件
,應暫免徵收3分之2,故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052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