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492號
被 告
反訴原告即 莊惠博
原 告
反訴被告即 林珊如
蘇柏瑜
蘇筠茜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
蘇榕芝律師
鄭安妤律師
江信賢律師
上一人
複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(下稱反訴原
告)提起反訴,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(下稱反訴被告)將坐落臺
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(面積10.76平方公尺)拆除,
將占用土地返還反訴原告(見本院卷第194頁),按113年度公告土
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1,000元計算,價額為1,301,960元【計
算式:121,000x10.76=1,301,960】。本件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
費13,96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