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3年度,1271號
TNEV,113,南簡,1271,2025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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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
上 訴 人 蘇郁珺
被上 訴 人 張達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監視錄影設備1具部分,因屬非財產
權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3,000元,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依前開規定加徵10分
之5,據此核算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4,500元。茲因未據
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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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