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原簡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國津
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楊連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372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35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條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