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聲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莊榮兆
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
上 一 人
代 表 人 楊書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
第98條之5第4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
惟未據聲請人繳納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應徵之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楊蕙芬
法 官 高維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怡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