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救字,114年度,48號
TPBA,114,救,48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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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救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謝宗憲
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24號陳情事件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行政法院應依聲請,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、「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」、「前項釋明, 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」 ,行政訴訟法第101條、第102條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,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。次按,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未提出證 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 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衛生福利部故意不理會聲請人檢舉政府機關 配合精神科製造迷信環境、精神科非醫療,及精神科醫師故 意用藥傷人等犯罪問題一事,反向攻擊、標籤化人民,許多 行政機關及法院人員故意違法脫離現實,迎合行政院及司法 院的立法藏鏡人。聲請人民國113年所得約新臺幣(下同)1 6萬,114年所得在免稅額以下,名下僅有普通重型機車1輛 ,無房產,現失業無資力,無從支出訴訟費用云云。  三、經查,聲請人雖提出112年度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機車監理資料 (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),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主張為真實。然觀諸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、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聲請人112年度有薪資所得25萬773 4元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利息所得2806元;113年度有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利息所得3817元及第一商業銀行核發之利息所得 1088元,已足認聲請人尚有存款。又聲請人名下有普通重型 機車1輛一節,有其所提出之機車監理資料1紙在卷可憑。而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只是列載由稽徵機關、監理 機關所提供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,仍無法顯示聲請人之全 面資力狀況,是本件實難認聲請人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上



信用,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4000元之主張為真實。此 外,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 信用,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,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 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,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
法 官 林妙黛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羅雅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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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