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停字第75號
聲 請 人 范殷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依行政訴
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
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林季緯
法 官 鄧德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品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