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停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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