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
114年度停字第68號
聲 請 人 曾郁萱
送達代收人 高文豪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
件(114年度交上字第504號),聲請停止執行,依行政訴訟法第98
條之5但書第3款、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3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
法 官 傅伊君
法 官 陳雪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