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交上再字,114年度,20號
TPBA,114,交上再,20,20251020,2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
114年度交上再字第20號
聲 請 人 王坤樟


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

代 表 人 戴邦芳(所長)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
之114年度交上再字第20號裁定正本及原本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「114年度交上再字第3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4年度交上字第1號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。復依同法第307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。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林家賢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劉聿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