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執照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3年度,6號
TPBA,113,訴,6,20251030,1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訴字第6號
原 告 謝良梅
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
代 表 人 馮兆麟
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
游俊
蔡欣琪
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法 官 楊蕙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林慈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