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謝良梅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游俊祺 蔡欣琪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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