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3年度,1143號
TPBA,113,訴,1143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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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
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
114年9月11日辯論終結
原 告 潘金智
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衛生福利部

代 表 人 石崇良部長

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
萬哲源 律師
蘇恩霈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
年8月1日院臺訴字第1135014688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
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
二、被告就原告民國111年2月15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, 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。
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  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14年9月1日由部長邱泰源變更為石崇良 ,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本院卷2第495-496、 499頁),經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爭訟概要
原告於110年7月28日接種第1劑COVID-19疫苗(AstraZeneca ,下稱AZ疫苗),及於110年11月22日接種第2劑COVID-19疫 苗(Moderna,下稱MDN疫苗,並與AZ疫苗合稱系爭疫苗), 注射後身體胸部、手及雙腳出現紫瘀斑,牙齦出血,陸續出 現視力模糊等症狀,於111年1月6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新屋分院(下稱桃園醫院新屋分院)眼科就診,醫師診斷為 黃斑部出血,因身體出現紫斑,111年1月18日至同分院血液 腫瘤科就診,經醫師抽血檢查,診斷為血小板缺乏症,藥物 治療效果不良,111年2月9日至桃園醫院血液科住院治療, 於111年2月15日出院,治療效果不良,血小板值繼續下降, 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,於111年2月15日填具申請書申請預防



接種受害救濟(下稱系爭申請)。經被告所屬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審議小組(下稱審議小組)113年1月25日第218次會議 (下稱第218次會議)審議結果,以依病歷資料記載、臨床 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,原告接種疫苗後1個多月因左 眼視力模糊就醫,依據病歷記載,原告主訴視力模糊情形已 半年,經診斷為黃斑部退化、雙側退化性近視等,此屬慢性 病理變化,非短時間可造成之情形,而後原告因身體出現紫 斑情形就醫,血液檢驗結果顯示血小板低下;目前醫學實證 顯示,接種MDN疫苗後血小板低下之發生率並未增加;另其 後續治療期間出現全血球低下情形,經骨髓檢驗顯示疑為嗜 血症候群,其症狀發生時間距離疫苗接種時間已久;綜上所 述,原告症狀與接種MDN疫苗無關,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 金徵收及審議辦法(下稱審議辦法)第17條第1款規定,不予 救濟(下稱系爭審定決議)。被告於113年3月12日以衛授疾 字第1130100319號函(下稱原處分)檢送審議小組第218次 會議紀錄予受託辦理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之準備及結 果通知作業等事項之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(下 稱生策會),該會據於同日以(113)國醫生技字第11303120 70號函通知原告審定結果(下稱113年3月12日函)。原告不 服,提起訴願,經行政院以113年8月1日院臺訴字第1135014 688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(下稱訴願決定),原告仍 不服,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:
㈠主張要旨:
 ⒈原告於110年7月28日接種第1劑AZ疫苗後,身體即出現紫斑, 惟因身體並無其他異狀,遂未在意,嗣於110年11月22日接 種第2劑MDN疫苗後,身體陸續出現不明紫斑及視力模糊情形 ,且持續無好轉,於111年1月6日、11日、18日前往桃園醫 院新屋分院,及於111年2月9日至111年2月15日至桃園醫院 住院進行一系列檢查,診斷有瘀斑及眼部黃斑部出血,應係 血小板缺乏症所致,且疑似與接種疫苗相關。嗣於111年3月 24日因發燒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(下稱林 口長庚醫院)急診,血小板數值5,000/μL,經診斷為嗜血症 候群,並於同日至29日間在林口長庚醫院接受急診治療,11 1年3月29日轉往林口長庚醫院血液腫瘤科住院接受治療,迄 111年7月間,其血小板數值回升而脫離死亡風險,考量無力 負擔龐大醫療費用且暫無生命危險,於111年7月14日經醫師 同意而出院,經鑑定為第四類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 構造及其功能之中度身心障礙,因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  ⒉審議辦法並未就審議小組之組成成員資格訂定明確之遴選規



則,有違母法授權意旨,難認審議小組之組成成員係屬合法 ;且第218次會議紀錄僅記載最終決議,該次會議出席委員 有無全程參與,系爭審定決議是否係經合法集會、實質討論 、審議後作成,亦非無疑,自難認其審議程序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。又被告僅以人口群體為基礎之醫學實證所認接種AZ疫 苗後產生血小板低下之合理時間、未證明混打疫苗之風險, 即率爾將原告所接種之系爭疫苗予以拆分,並僅就個別疫苗 與原告受害情形間之關聯性以為判斷,忽略原告所出現之血 小板低下、噬血症候群之症狀,已有諸多醫學實例證明,更 遑論原告過往從無相關病史,桃園醫院亦認原告接種系爭疫 苗後所出現血小板低下、嗜血症候群之症狀無法排除與接種 系爭疫苗間之關聯性,足見原告接種系爭疫苗後所出現血小 板低下、嗜血症候群之症狀與接種系爭疫苗間之關聯,縱認 無法證明「相關」,亦應屬「無法確定」。被告未能證明原 告所罹血小板缺乏症、嗜血症候群係由接種系爭疫苗以外其 他原因所致,即逕認原告接種系爭疫苗後所出現血小板低下 、嗜血症候群之症狀,與接種系爭疫苗間「無關」,實為恣 意、濫用,原處分有違反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、第17條、 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法。又原告因本件所受損失,經評估 金額約為新臺幣(下同)306萬元(詳如本院卷1第201頁附 表:疫苗受害後損失清單所示),是被告就原告之系爭申請 ,應依審議辦法第18條第1項及其附表規定,作成准予給付 原告306萬元之行政處分。
㈡聲明:
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
 ⒉被告就原告之系爭申請,應作成准予核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金306萬元之行政處分。 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答辯要旨:
 ⒈本件審議小組之組成及第218次會議之召開,係基於傳染防治 法第30條第4項之授權,並與審議辦法第10條所定之法定組 成方式相符,且第218次會議開會時係先由鑑定委員進行報 告,嗣由審議小組委員及與會專家依先前已閱覽之會議資料 及鑑定書內容提出意見,並以共識決方式進行決議,而作成 本件關聯性之判斷,無違正當法律程序,原處分係依合法組 成之審議小組專業審定結果所作成,因判斷預防接種疫苗與 原告症狀之關聯性涉及醫學專業,核屬被告之判斷餘地,行 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。 
⒉審議小組係依據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,經綜合研判原告之病 歷資料記載、臨床表現、及相關檢驗結果等,參酌醫學常理



,原告接種MDN疫苗後出現視力模糊,係因慢性病理變化, 非短時間內由疫苗引起之病變,並參酌醫學實證,原告出現 血小板低下症狀非為疫苗引起之「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 (TTS)」,再參酌醫學實證及醫學常理,接種MDN疫苗不論 劑次,均不會增加發生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癜(Immune Thr ombocytopenia Purpura,即ITP)之風險及機率,且原告於 接種MDN疫苗4個月後又經診斷為「嗜血症候群」,然此係由 於巨細胞病毒(CMV)感染所致,與MDN疫苗無關;又原告出現 上述一切症狀距離接種第1劑AZ疫苗皆已長達半年之久,依 時序判斷即足以排除上述症狀與AZ疫苗之關聯性。是原處分 係由審議小組依據原告病歷資料、臨床表現及檢驗結果後, 參酌相關醫學實證及文獻,始依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第4目作成關聯性為「無關」之醫學專業判斷,並依審議辦 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核定「不予救濟」,並無任何恣意、違 法,或違反醫學常理判斷之情事,可見被告作成原處分於法 有據,並無瑕疵。
㈡聲明:
  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爭點:
 ㈠本件審議小組之組成及第218次會議之審議程序是否合法? ㈡原告主張接種系爭疫苗後,出現身體胸部、手及雙腳出現紫 瘀斑,牙齦出血,陸續出現視力模糊等症狀,嗣經醫院診斷 為血小板缺乏症、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、嗜血症候群及 全血球低下(下分稱其病名,合稱系爭病症),致中度身心 障礙而受害,其受害情形是否與接種系爭疫苗相關或無法確 定其關聯性,而應給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?  五、本院的判斷:
㈠前提事實:
上開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,除本件爭點外,為兩造所不爭 執,並有原告之COVID-19疫苗接種紀錄卡(原證1)、桃園 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、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(原 證2)、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(原證3、4、5)、 原告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(原證6)、被告113年1月11日衛 授疾字第1130100053號公告(乙證4)、原處分及第218次會 議紀錄(乙證1)、生策會113年3月12日函及送達證書(乙 證2、3)、訴願決定及送達證書(原證8、訴願卷2第6頁) 可查,堪信屬實。
 ㈡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:
 ⒈傳染病防治法是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、傳染及蔓延而制定( 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參照)。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



第5條第1項、第27條規定,設置疫苗基金以採購疫苗並辦理 兒童、國民之疫苗預防接種工作,乃為有效防治傳染病。蓋 接種疫苗可提高人體對特定疾病之免疫力,推動多數民眾接 種疫苗,可達到群體免疫之效果,進而阻絕傳染病之發生、 傳染及蔓延,達成維護國民健康、增進公共衛生之公共利益 。惟疫苗之接種並非毫無風險,現今科技仍難以排除疫苗對 人體可能引發難以預期之不良反應,則人民因配合國家為上 述公共利益而推行之預防接種政策,施打政府核准之疫苗, 致發生生命、身體或健康之損害,已逾越一般人應忍受之程 度,形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,基於憲法對人民生命權、健 康權平等保障之意旨,自應給予合理之補償。故傳染病防治 法於88年增訂第18條,而於9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移列為現 行第30條,該條第1、4項規定:「(第1項)因預防接種而受 害者,得請求救濟補償。……(第4項)前項徵收之金額、繳交 期限、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、給付種類、金 額、審議方式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。」即在落實憲法上述意旨,賦予因接種預防傳染 病之疫苗而蒙受特別犧牲者,得據以請求損失補償之權利, 以資救濟。
⒉被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之授權,訂有原處分作成時 即現行(112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)審議辦法,依該審議辦 法第5條規定: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種類及請求權人如 下:一、死亡給付:疑似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。二、障礙給 付:疑似受害人。三、嚴重疾病給付:疑似受害人。四、其 他不良反應給付:疑似受害人。」第9條規定:「中央主管 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,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審議小組(以下簡稱審議小組),其任務如下:一、預防 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。二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 性之鑑定。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。四、其 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。」第10條規定:「(第1 項)審議小組置委員19人至25人;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 藥衛生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,並指 定1人為召集人。(第2項)前項法學專家、社會公正人士人數 ,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。(第3項)委員任期2年,期滿得續聘之;任期出缺 時,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。(第4項)審議小組之召集人,負責召集會議,並 擔任主席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 。」第11條規定:「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, 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、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;必要



時,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。」 第13條規定:「(第1項)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 關聯性之分類如下:一、無關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鑑定結 果為無關:㈠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,證實受害情形係 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。㈡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 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。㈢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,但 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。㈣衡酌醫學常 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。二、 相關:符合下列情形者,鑑定結果為相關:㈠醫學實證、臨 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,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 性。㈡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。㈢經綜合研 判具有相當關聯性。三、無法確定:無前2款情形,經綜合 研判後,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。(第2項)前項醫學實證,指 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,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 證文獻。(第3項)第1項綜合研判,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 前後之病史、家族病史、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、藥物 使用、毒素暴露、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 醫療專業判斷。」第17條第1款規定: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案件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救濟:一、發生死亡、 障礙、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。」第 18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:「(第1項)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 類,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。(第2項)審定給付金額,應 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、醫療處置、實際傷害、死亡或致 身心障礙程度、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。 」
⒊參照前述審議辦法可知,關於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 鑑定及給付金額之審定,悉由被告遴聘醫藥衛生、解剖病理 、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審議小組為審議決定, 不受被告之指揮監督;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 聯性之鑑定,涉及高度科學、專業之醫藥領域知識,是基於 其組織獨立性及專業性,審議小組就上開事項作成之專業鑑 定,應認享有判斷餘地,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,而採取 較低之審查密度,然非不審查,如審議小組之判斷有恣意濫 用或組織不合法、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、出於錯誤之事實認 定或不完全之資訊等顯然違法情事者,行政法院應予以審查 ,並依法撤銷之。
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,旨在使因國家 政策施打疫苗受特別犧牲者獲得救濟補償,而授權上訴人訂 定審議辦法以執行。然基於科學不確定性及預防接種受害者 所具公益犧牲特質,審議辦法將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



區分為「無關」、「相關」及「無法確定」三類,鑑定結果 不限於「相關」者始予救濟,縱然屬「無法確定」其關聯性 ,仍在救濟範圍。但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,鑑定結果為「無關」,其中第2目規定以同 條 第2項(下與同條第1項第1款第2目,合稱系爭規定)所定「以 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,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 文獻」的醫學實證,若證實接種疫苗與受害情形無關聯性或 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者,即屬「無關」,依同辦法第17 條第1款不予救濟。然疫苗對於人體可能產生之併發症及傷 害,除醫學上已認定之典型不良反應外,仍有諸多醫學上未 知難測的副作用。上開審議辦法規定所指以「人口群體或致 病機轉」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(下稱流行病學實證),乃 流行病學研究族群之疾病分布及其決定因素,所採以人口群 體為基礎,經觀察收集資料及統計分析所得之因果關係推論 。實則,流行病學研究只能在群體層面建立一般性之因果推 論,人體接種疫苗之受害發展,危險因子可能集中於群體中 特定個人或個案,個人受害情形與群體大數統計分析之結論 間,仍容有相當之變異性,流行病學實證並不當然能應用到 個人或個案,不能僅依此作為認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有無 關聯之唯一依據,尚應綜合審酌個案受害狀況及所有相關因 素,以判定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應屬無關、相關或無 法確定。此參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鑑定結果為「相關」 者,即使具備第1目以流行病學實證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 形的關聯性外,尚須符合第2目、第3目:「受害情形發生於 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」、「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」等要件,始足判斷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相關關聯性即明 ;由此對照,系爭規定容許僅以流行病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 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,即得作為鑑定個案受害情形與 預防接種間為「無關」之唯一要件,無須綜合審酌該個案受 害狀況及所有相關因素,以資判定,除有上述以全概偏之謬 誤外,並將疫苗產生不良反應之危險因子集中於群體中特定 個人或個案的不確定風險,全歸由接種疫苗之民眾承擔,可 能導致確因預防接種而蒙受特別犧牲之個別人民無法獲得補 償救濟,對預防接種而受害情形,反而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 別待遇,不僅牴觸母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立法本 旨及授權目的,更違反憲法平等保障人民生命權、健康權之 意旨。被告受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申請,若適用系爭規定 ,以流行病學實證,作為判定個案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間為 「無關」之唯一事證,即有判斷恣意濫用之違法情事,行政 法院應拒絕適用該審議辦法之規定,並依法撤銷該駁回申請



之決定(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) 。
 ㈢本案審議小組之組成及第218次會議之審議程序,核與審議辦 法之相關規定尚無不合:
 ⒈本案審議小組係由24位委員組成,男性16人,女性8人,任期 2年,自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,其中醫藥衛生、解 剖病理委員有16位,以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身分出任委 員有8人(其中1人兼任醫院主治醫師),法學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人數,以及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,均未少於三分之一 (乙證8),其組成經核與審議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委員 由被告兼聘之,以廣納各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,並昭社會公 信,落實性別平等之立法意旨相符,原告主張審議辦法未就 審議小組之組成成員資格訂定明確之遴選規則,有違母法授 權意旨,難認本件審議小組之組成成員係屬合法等語,並不 足採。
 ⒉審議小組於第218次會議審議前,係由2位具有血液病專長之 醫師,就原告之臨床病歷、檢驗報告、治療及其病程發展、 個案過往病史等相關資料(乙證5)進行研究,鑑定其關聯 性,並出具初步鑑定意見書,另由1位法律/社會公正人士出 具建議表,提出對救濟(補助)金額之建議(乙證7、外放 乙證7-1)後,再連同本案相關資料卷證,提交審議小組第2 18次會議審議,並於開會前整理為會前資料(乙證16),提 供各委員於會議前審閱。第218次會議共有17位委員(含召 集人邱南昌醫師)出席,並邀請血液病等專家醫師6位列席 諮詢(原證9、乙證1、15、17-22),本案經列為該次會議 之討論事項個案審議第17案(個案編號:6875),審議後經 出席委員以共識決方式作成系爭審定決議,堪認審議小組就 本案所為之審議程序,已依審議辦法第10條、第11條所定之 程序進行。至於審議小組出席委員之實際到、離場時間、決 議人數及決議方式,以及會議簽到單、會議紀錄之應記載事 項,審議辦法並未特別規定,審議小組全體出席委員既於會 議前已審閱本案相關書面資料(乙證5、16),並於會議時 彼此取得共識,是縱令本案非以表決方式為之,被告亦未就 實際參與本案討論之審議小組委員之姓名、人數、討論過程 、時間等詳予記錄,並將各委員之發言詳載於會議紀錄內, 亦非法所不允,尚不得僅因該次會議紀錄未記載出席委員就 本案討論情形及時間,即認本案未經實質審議,構成違法。 是原告主張第218次會議紀錄僅記載最終決議,該次會議出 席委員有無全程參與,系爭審定決議是否經合法集會、實質 討論、審議後作成,並非無疑,難認其審議程序符合正當法



律程序等語,亦非可採。 
 ㈣原處分核有判斷恣意濫用判斷餘地及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 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:
 ⒈原告先後於110年7月28日及110年11月22日,接種接種第1劑AZ疫苗及第2劑MDN疫苗,注射後身體胸部、手及雙腳出現紫瘀斑,牙齦出血,陸續出現視力模糊等症狀,至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眼科及血液腫瘤科就診,經醫師診斷為黃斑部出血及血小板缺乏症,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,於111年2月15日填具系爭申請書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,案經被告送請2位具有血液病專長之醫師進行初步鑑定,結果分別為(乙證7、外放乙證7-1): ⑴醫師一:「……二、初步鑑定意見:……㈠接種(MDN 2nd)疫苗後,約(45)日發生症狀(黃斑部出血,血小板低下)。㈤醫學實證是否支持症狀及預防接種之關聯性:■不支持,文獻:JAMA.2021;326(14):1390-1399美國針對mRNA疫苗安全性偵測資料,自我對照統計分析,約MDN第1劑約263萬人、第2劑約245萬人後,不論劑次,發生免疫性血小板低下(ITP)等風險與背景值發生率相比均無顯著增加。〔ITP之背景值發生率約為每10萬人1年2至4位,N Engl J Med.2019 Sep 5;381(10):945-955〕、BMJ 2021;374:n1931英格蘭族群統計分析,共納入第1劑AZ疫苗的1,960萬人之統計分析。疫苗後15日以上,發生血小板低下與基準背景值無差異。㈥其他補充……:51歲男性,無慢性病史。於110/7/28及110/11/22分別接種AZ疫苗及MDN疫苗。自述於第2劑疫苗後出現皮膚瘀斑,但自110/7/28疫苗注射後,首次就醫紀錄為111/1/6眼科門診,主訴為左眼視力模糊約半年。經眼底檢查為左眼黃斑部出血,因而轉診血液科,發現血小板低下29K/uL,d-dimer正常(0.3mg/L),診斷為免疫性血小板低下,經類固醇治療效果不佳,於2/9至2/15住院以cyclophosphamide治療。於2/16轉至他院,檢測兩次anti-PF4均為陰性(2/16,2/21)。住院中給予IVIG治療,同時出現全血球低下情形,骨髓檢驗疑為嗜血症候群,病況改善後於2/25出院。最末次抽血記錄於111/4/18仍有全血球低下情形。㈦鑑定總結……:個案為MDN疫苗後約1個半月餘,因視力模糊就醫,發現左眼黃斑部出血,進而診斷免疫性血小板低下。D-dimer及anti-PF4均為陰性,可排除TTS之診斷,同時根據國際文獻族群研究,MDN疫苗後不論劑次,發生免疫性血小板低下之風險與背景值無差異。故判斷個案之血小板低下及出血症狀與疫苗無關。其後再發生全血球低下及疑似嗜血症候群等,與第2劑疫苗已距離於3個月以上,依時序亦判斷為與疫苗無關。……鑑定結果:■無關、■醫學實證(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轉機為研究基礎,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)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、■發生死亡、障礙、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,不予救濟與補助……」等語。 ⑵醫師二:「一、案情概要補充:患者為51歲男性,於110年7 月28日接種AZ疫苗第1劑,於110年11月22日接種MDN疫苗, 於111年2月9日住院,自述容易瘀青兩個月,接受類固醇、I VIG、Revolade治療無效,血小板持續<10K。出院診斷為VIT T,然而影像學檢查顯示無血栓證據。111年2月17日,ANC: 1043,之後持續出現血小板與中性球低下(3月24日,ANC:6 45),111年3月25日,CMV QPCR:383IU/ml。於111年3月29 日就醫,骨髓切片檢查顯示為嗜血症後群,CMV陽性,接受V algancyclovir治療,之後接受Dexamethasone、Etoposide 與cyclosporine治療。……二、初步鑑定意見:……㈦鑑定總結… …:患者為51歲男性,於110年7月28日接種AZ疫苗第1劑,於 110年11月22日接種MDN疫苗。於隔年因頑固性血小板低下就 醫治療,然而對免疫性血小板低下治療反應不佳,且之後中 性球低下,於111年3月診斷為嗜血症候群。根據國際文獻與 醫學常理,患者發生免疫性血小板低下與注射疫苗無關,而 後續診斷為嗜血症候群亦與疫苗無關,可推測為巨大細胞感 染導致,鑑定患者發生血小板低下與注射疫苗無關。……鑑定 結果:■無關、■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,證實受害情 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;■醫學實證(指以人口 群體或致病轉機為研究基礎,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)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、■發生死亡 、障礙、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,不 予救濟與補助……」等語。 
 ⒉本案提經審議小組第218次會議審議結果,作成系爭審定決議,認依據病歷資料記載、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,原告接種疫苗後1個多月因左眼視力模糊就醫,依據病歷記載,原告主訴視力模糊情形已半年,經診斷為黃斑部退化、雙側退化性近視等,此屬慢性病理變化,非短時間可造成之情形,而後原告因身體出現紫斑情形就醫,血液檢驗結果顯示血小板低下;目前醫學實證顯示,接種MDN疫苗後血小板低下之發生率並未增加;另其後續治療期間出現全血球低下情形,經骨髓檢驗顯示疑為嗜血症候群,其症狀發生時間距離疫苗接種時間已久;綜上所述,原告症狀與接種MDN疫苗無關,依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,不予救濟,被告並據此作成原處分,否准原告之系爭申請(乙證1、2),固非無據。 ⒊然系爭審定決議所稱之「目前醫學實證」,係被告提出之JAM A.2021;326(14):1390-1399之「Surveillance for Adverse Events After COVID-19 mRNA Vaccination」(乙證12、2 5)、Annals of Hematology (2023)102:955-959之「Analy sis of hematologic adverse events reported to a nati onal surveillance system following COVID-19 bivalent booster vaccination」(乙證13)、N Engl J Med.2019 Sep 5;381 (10):945-955之「Immune Thrombocytopenia」 (乙證26)及BMJ 2021;374:n1931之「Risk of thrombocyt openia and thromboembolism after covid-19 vaccinatio n and SARS-CoV-2 positive testing:self-controlled c



ase series study」(乙證27)等醫學文獻,該等文獻雖記 載美國針對COVID-19 mRNA類型疫苗進行安全性偵測,將接 種mRNA疫苗後0至21天設定為風險期,統計該風險期內發生 如急性心肌梗塞、貝爾氏麻痺、腦靜脈竇血栓、吉巴氏綜合 症、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等症狀之案例數量及機率,並與相似 對象接種mRNA疫苗22至42天後發生上述症狀之機率進行統計 分析比較,研究結果顯示,接種mRNA疫苗後之風險期內發生 上述症狀之機率皆未顯著上升;另有進行為期5個月之數據 監測,發現接種第2劑MDN疫苗後發生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 癜(Immune Thrombocytopenia Purpura,ITP)之機率為每 10萬人0.0056例,遠低於一般成年人的ITP年發病率(每10 萬人-年2至4位,估計為每10萬人3.3例);又依英格蘭族群 統計分析,接種mRNA疫苗後15日以上,發生血小板低下與基 準背景值無差異等情(本院卷1第312-314頁、本院卷2第370 -372頁、乙證28)。惟除乙證26之文獻為介紹ITP常見之臨 床問題及臨床建議外,其餘文獻均係以人口群體(族群)為 研究基礎,僅能在群體層面建立一般性之因果推論,個人受 害情形與群體大數統計分析之結論間,仍容有相當之變異性 ,流行病學實證並不當然能應用到個人或個案,已如前述, 是審議小組適用系爭規定,以上開實證醫學作為判定原告之 血小板低下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之唯一依據,已有恣意濫用 判斷餘地之違法情事。
 ⒋再觀原告於訴願時所提其於100年3月30日至110年1月18日之 健康檢查紀錄表(外放訴願附件卷)可知,其於接種系爭疫 苗前,歷年檢驗之血小板數均無異常。又被告所提出乙證16 第218次會議之會前資料及乙證5原告於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及 林口長庚醫院之病歷資料亦顯示,原告因視力模糊半年及接 種系爭疫苗後容易瘀傷,於111年1月6日至2月8日至桃園醫 院新屋分院就醫5次(乙證5第65-69頁、本院卷2第208頁) ,並因四肢瀰漫性紫斑6個月,於111年2月15日至111年2月2 5日至林口長庚醫院住院治療共11日等情(乙證5第209頁、 本院卷2第209頁),可見原告因視力模糊及四肢瀰漫性紫斑 ,於111年1、2月至醫院就醫時,其上開症狀已持續約6個月 之久。
 ⒌揆之卷附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:「病患 (即原告)於110年7月28日接受CoV_AZ疫苗注射,110年11 月22日接受CoV_Moderna疫苗注射,於111年1月11日至本院 血液腫瘤科門診自述自疫苗注射後即有自發性瘀斑情形,經 檢查確有皮下出血及眼部黃斑部出血,經檢驗結果為血小板 缺乏合併全部血球減少。」等語、桃園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



書亦記載:「血小板缺乏症,疑似新冠疫苗相關。」等語, 該院111年2月15日出院病摘之入院診斷及出院診斷並記載: 「Thrombocytopenia probably due to vaccination」、「 Thrombocytopenia,suspected COVID-19 vaccine related 」等情(原證2、原證5第96頁),以及林口長庚醫院之診斷 證明書記載:「⒈噬血症候群、⒉血小板下降」等語,該院11 1年2月25日出院病歷摘要之入院及出院診斷均記載:「⒈Idi 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.⒉Vaccination induce d thrombocytopenia thrombosis」、111年7月14日出院病 歷摘要出院診斷並記載:「Pancytopenia with hemophagoc ytosis favor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(HLH ) or vaccine induced hemophagocytosis」等情(原證4、 5、乙證5第247頁),足見實際診療原告系爭病症之桃園醫 院及林口長庚醫院,咸認原告之系爭病症不能排除與接種系 爭疫苗相關。 
 ⒍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函詢何以認為原 告之系爭病症與接種系爭疫苗有關,並向林口長庚醫院函詢 該院排除原告之嗜血症候群係巨細胞病毒感染所致之原因, 桃園醫院以114年4月11日桃醫醫字第1141902609號函檢附原 告病歷資料及醫學文獻,函復本院以:原告於111年1月11日 至該院血液腫瘤科門診經檢驗有血小板低下併全血球減少, 經健保雲端查詢民眾預防接種資料於110年7月28日及110年1 1月22日分別注射系爭疫苗。經病史詢問及檢驗檢查排除病 毒感染、肝硬化、脾腫大、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或藥物相關 ,原告表現符合血小板低下或全血球低下。依「Haemophago 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following COVID-19 mRNA va ccination」、「Aplastic Anemia Following COVID-19 Va ccination: A Systematic Review of Case Reports and C ase Series」、「Thrombosis and thrombocytopenia in C OVID-19 and after COVID-19 vaccination」等醫學文獻之 記載,確有部分病例於接種COVID-19疫苗後數日至數週後新 發生全血球低下,且其中血小板低下尤為明顯,原告過去並 無特殊病史,而原因不明血球低下發病機制均與免疫相關, 故依時序關係無法排除其發病與系爭疫苗之關聯等情(本院 卷2第55-117頁),林口長庚醫院則以114年3月27日長庚院 林字第1140250233號函及114年6月9日長庚院林字第1140550 634號函,函復本院以:據病歷所載,原告於111年3月24日 因全血球下降及全身虛弱至該院急診、住院,經接受骨髓切 片檢查,報告及診斷為嗜血症候群,惟原告因宗教因素僅同 意支持性治療,後於111年7月14日出院。又原告於111年3月



25日及111年3月28日之血液檢查報告顯示巨細胞病毒(CMV)D NA定量檢測之檢驗值分別為383IU/mL及280IU/mL,表示原告 血液中有巨細胞病毒,因原告前有使用類固醇,也有可能為 造成血液中有巨細胞病毒之原因,故無法確認巨細胞病毒係 導致其嗜血症候群之原因。由於原告主訴110年底有注射新 冠疫苗,之後便發生血小板低下進而全血球下降及嗜血症候 群等病症,故該院醫師懷疑「vaccine induced hemophagoc ytosis(疫苗導致之嗜血症候群)」,但無直接之相關報告 及檢驗,僅將可能性列入病歷;又因原告就診當時,上開情 形僅有少數個案報告,故該院醫師無法確認接受疫苗施打與 病人病情間之關聯性等語(本院卷2第33、255頁),顯見桃 園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係因原告過去並無特殊病史,而其原 因不明血球低下發病機制均與免疫相關,故依時序、病程、 檢驗結果及醫學文獻病例報告等客觀事證綜合研判,原告之 系爭病症應無法排除與系爭疫苗之關聯。
 ⒎佐以被告所提出乙證27之醫學實證文獻亦指出:「Primary o utcomes:Thrombocytopenia—increased risk was observe d at 8-14 days after the ChAdOxl nCoV-19 vaccine(inc idence rate ratio 1.33,95% confidence interval 1.19 to 1.47) and at 22-28 days (1.26,1.13 to 1.42).」( 本院卷2第442頁),可知醫學實證亦認接種AZ疫苗後8-14天 及22-28天,發生血小板低下病症之風險增加。再參以原告 提出之醫學文獻病例報告亦顯示,有4例接種第1劑AZ疫苗後 發生免疫性血小板低下(ITP),沒有血栓形成,Anti PF4 均為陰性之病例〔美國blood 16 SEPTEMBER 2021|VOLUME 13 8,NUMBER 11之「Immune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 after vaccination with COVID-19 vaccine (ChAdOx1 nCov-19) 」,原證14〕,亦有1例及2例接種mRNA疫苗後出現噬血症候 群(HLH)之病例報告(德國Springer 26 February 2022「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after SARS-CoV-2 vaccination」及英國BMJ「Ha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 cytosis following COVID-19 mRNA vaccination」)。 ⒏綜前事證,原告於接種系爭疫苗前,並無免疫性血小板低下 之相關病史,但於接種系爭疫苗後,即自述出現自發性瘀斑 ,陸續發生視力模糊情形,且時間長達半年,原告或因初期 血小板低下症狀不明顯或輕微,而未及早就醫,嗣因症狀未 見好轉,始於111年1月6日至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就診,經檢 查確有皮下出血及眼部黃斑部出血,進而經桃園醫院及林口 長庚醫院檢驗並診斷確定為血小板缺乏合併全部血球減少及 嗜血症候群,且其發病機制均與免疫相關,原告並因此先後



住院迄111年7月14日始出院,並經鑑定為第四類循環、造血 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中度身心障礙,因而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(原證5、6),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又均 認依原告之病史、病程、時序關係及已知之醫學文獻病例報 告等綜合研判,無法排除原告之發病與系爭疫苗之關聯。是 審議小組未審酌上情,忽略系爭病症應屬同一病程進程,且 其症狀出現已久,而遽將原告之系爭病症予以切割,將其黃 斑部出血、血小板低下及嗜血症候群各與系爭疫苗進行關聯 性之鑑定,並以原告實際就醫檢查、檢驗及確定病名之時間 所距離接種系爭疫苗之天數,作為各該病症發生之時間,復 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及立基於實證醫學之醫學 常理,據為上開病症各與系爭疫苗關聯性之判斷,即屬可議 ,顯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情事。 ⒐至於被告其餘審議小組係衡酌原告之發病歷程、檢驗結果及 病理機轉等一切因素進行綜合研判,始認定原告之系爭症狀 與接種第1劑AZ疫苗間之關聯性為無關;又係衡酌原告臨床 資料所示相關病史、生物贊同性等因素,以及參酌醫學文獻 ,綜合研判後作成原告之不良反應與接種第2劑MDN疫苗間之 關聯性應為「無關」之醫學專業判斷,其事實認定並無違誤 ,原告所舉事證、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之函復內容,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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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