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補貼-租金補貼
(行政),簡字,114年度,350號
TPTA,114,簡,350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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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簡字第350號
原 告 羅恩敏

上列當事人間租金補貼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;復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原
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定期間命補
正而未補正者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並依同法第236
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簡字第350號裁定命原告
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嗣該裁定於因送達至原告住所時
未獲會晤本人,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故於同年
9月18日寄存在迴龍派出所,於同年9月19日經原告領取等節
,此有送達證書(本院卷第31頁)、郵件查詢表(本院卷第
33頁)各1紙在卷可憑。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,此有
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
單等件附卷足稽(本院卷第41至51頁)。揆諸上開說明,原
告逾期仍未依上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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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