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(行政),簡字,114年度,194號
TPTA,114,簡,194,20251029,2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簡字第194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曾永祥

上列抗告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
年10月7日114年度簡字第194號裁定提起抗告。依行政訴訟法第9
8條之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
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法 官 洪任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磨佳瑄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