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
(行政),地訴字,114年度,247號
TPTA,114,地訴,247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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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地訴字第247號
原 告 蔡宜珍
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代 表 人 白麗真
上列當事人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
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經通知補正而 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9 月1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1 09、115-117頁)。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、本院答詢表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(本院卷第137-143頁),其訴顯難認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,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7 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         法 官 謝昀芳
         法 官 林宜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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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