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強制執行
(行政),地聲字,114年度,40號
TPTA,114,地聲,40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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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地聲字第4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黃鎮華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
,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
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:
一、應補正本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。
二、本件寄送至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之各該聲請狀,皆未據聲
請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應予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法 官 蕭忠仁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苑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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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