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停止執行
(行政),地停字,114年度,67號
TPTA,114,地停,67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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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地停字第67號
聲 請 人 葉曉君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法 官 洪任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磨佳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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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