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交字第960號
原 告 林映汶
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代 表 人 李忠台
送達代收人李姿瑩
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
5日新北裁催字第48-AFV261036號、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新北
裁催字第48-AFV261037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,得不
經言詞辯論為之。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,依兩造所述各節及
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,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
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3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-AFV261037
號裁決書,嗣經被告重新審查後,刪除主文二、易處處分之 記載,並於114年8月12日重新開立新北裁催字第48-AFV2610 37號裁決書(下稱原處分二)。然因原處分二尚非完全依原 告之請求處置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 釋之旨,本院仍就原處分二為程序標的續行審理,先予敘明 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事實概要:
原告於114年1月14日8時47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機車),行經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 000號(下稱系爭路段),因紅燈闖越停止線而有「不遵守 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」之違規行為,經員警當場攔停稽查, 惟原告不予理會騎乘機車逕行離去,有「違反處罰條例之行 為,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」之違規行為,經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(下稱舉發機關)於114年1月17日填製北市 警交字第AFV261036號、第AFV26103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通知單(下合稱舉發通知單)逕行舉發。嗣原告不服 舉發提出申訴,經被告審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,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60條第2項第3款、第60條 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規定,於114年3月5日開立新北裁催字 第48-AFV261036號裁決書(下稱原處分一),裁處原告罰鍰 新臺幣(下同)900元;以原處分二裁處原告罰鍰10,000元 ,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原告 不服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二、原告主張:
㈠我當時因交通壅塞而短暫越線,於機車待轉區等候紅燈,並 非蓄意違規,亦未對交通秩序構成影響。員警攔停時並未告 知具體違規事項,後綠燈亮起,員警未為適當交通指揮與協 助,而是逕自回到人行道旁,原告於原地停留數秒等待員警 指引,但當時車輛眾多,未能尋找空檔右切停靠,且遲未獲 員警停靠指令,誤以為員警考量交通情況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已允許通行,絕無抗拒攔檢或逃逸意圖。此外,員警亦未充 分考慮當時交通壅塞及原告停滯路中安全性,故原處分均屬 違法等語。
㈡並聲明:原處分一、二均撤銷。
三、被告則以:
㈠當時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右轉道直行,並跨越停止線行至待 轉區後始停等紅燈,未遵循該路段標誌、標線指示,行向已 嚴重危害後方車輛判斷其路線軌跡,破壞交通秩序致發生交 通事故之風險升高。而員警從告知原告有違規行為,需靠邊 停車受檢至右側車道開始有車行駛期間有5秒之久,原告本 有充分時間靠邊停車,然拖延至違規行為已發生數秒後,始 開始與員警溝通,加上當下原告為配戴安全帽情況下講話, 致員警無從知悉原告究有何表示,原告無法靠邊停車受檢為 自身拖延行為所造成,員警確實已提供明確指引,然系爭機 車卻未依指示停車,逕行駛離,故原告違規事實明確,原處 分均無違誤等語。
㈡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應適用之法令:
1.道交條例
⑴第60條第1項前段: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 為,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,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,除按各該條規定 處罰外,處10,000元以上30,000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6個月。」
⑵第60條第2項第3款: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 ,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,處900元以上1,800元以下罰 鍰:三、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。」 ⑶第24條第1項:「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,除依規定處罰外,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。」
2.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(下稱設置規則): ⑴第146條:「標線用以管制交通,係表示警告、禁制、指示之 標識,以線條、圖形、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 他設施上。」
⑵第170條第1項前段:「停止線,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 限,車輛停止時,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。」 ⑶第206條第5款第1目:「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:五、圓形紅燈 (一)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不 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。」
㈡前提事實:
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,除後述之爭點外,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,並有原處分一(本院卷第77頁)、原處分二(本院 卷第105頁)、答辯報告表(本院卷第89頁)、機車車籍查 詢資料(本院卷第107頁)、駕駛人基本資料(本院卷第109 頁)各1份、舉發通知單2份(本院卷第57頁)在卷可憑,此 部分之事實,堪以認定。
㈢原告確分別有「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」、「違反處罰 條例之行為,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」之違規行為,裁處 內容均合法:
1.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行車紀錄器、員警密錄器影像如附表所 示(本院卷第130至131頁、第135至153頁),可知原告於上 揭時間、地點,在其行向為紅燈時,先行駛在右轉專用道上 ,而後再超越停止線,直行駛入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。審酌 當時為白天,且停止線及行車管制號誌燈顯示清晰、未受遮 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原告主觀上自有過失,堪認原告 有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 之違規。至原告雖主張其並未影響交通秩序,不應受罰云云 ,然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, 只要行為人違反標線指示,即違反該款所定行政法上義務。 況原告並非右轉車輛,亦非待轉車輛,卻行駛右轉專用道, 在紅燈時直行超越停止線至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,並在綠燈 亮起時直行行駛,其騎乘機車之動線顯與現場道路標線之規 劃指示均不相符,已然破壞交通秩序,提升事故發生之風險 ,是原告主張,難認可採。
2.復依附表所示之勘驗結果,足見原告違規超越停止線時,經 在場執勤之員警目睹而上前攔停,並當面告知其已違規,要 求原告路旁停車查驗證件,惟原告卻以車流量過大,無地方 停車為由而逕自駛離現場,堪認原告已構成道交條例第60條 第2項第3款所定交通違規行為,又不服從員警發現其違規時 ,對其攔停稽查之指揮而逃逸,確有故意違反道交條例第60 條第1項所定行為無訛。至原告雖主張當時無法停車云云, 然衡諸常情,若原告無法及時將系爭機車靠邊停放,亦可行 至車流較小處,再繞回員警命其停車受檢之處所,並無任何 困難,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並未回到原處等語(本院卷 第132頁),是原告拒絕稽查並逃逸意思明確,其主張洵非 可採。
3.從而,原告上開行為分別該當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、 第60條第1項所定之違規行為,被告以原處分一裁處罰鍰900 元;原處分二裁處10,000元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,應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均符合法律之規定,並無違誤。 ㈣綜上所述,原處分一、二認事用法均無違誤,原告訴請撤銷 原處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一一論述之必要,又本件訴訟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併予敘明。
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,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楊甯伃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 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附表:
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證據出處 1. ⑴檔案名稱: 事發經過 駕駛人行車紀錄器(有字).mp4 ⑵勘驗影片時間: 2025年1月14日 08:49:17至 08:50:37 ⑴此為原告騎乘系爭機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,當時為白天,視距良好。畫面中原告由南京東路4段158巷右轉至南京東路4 段,當時南京東路4段之行車號誌為紅燈(08:49:17至08:49:22,見附件圖片1 ),後該路段之行車號誌亮起右轉箭頭綠燈(08:49:22,見附件圖片2),原告於該路段之右轉專用道上隨著車流前進,地面上之右轉箭頭指向線,標示清晰(08:49:23至08:49:49),惟經南京東路4 段與光復北路口(下稱系爭路口)時,未前行至前方南京東路5 段與光復北路之路口右轉,而係於系爭路口之行車號誌直行方向仍為紅燈時,超越停止線至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,系爭路口處並站有2 名員警(08:49:49至08:49:55,見附件圖片3至6 )。 ⑵系爭機車於該處停等紅燈(08:49:55至08:50:10),突見系爭路口之員警上前向系爭機車之右側機車表示「你已違規了」、「看個證件喔」(08:50:10至08:50:11,見附件圖片7 ),再向原告表示「你也違規了」、「看個證件」、「小心車子」,並以手勢指向右側之路邊,表示「來,旁邊停車一下,謝謝」(08:50:12至08:50:16,見附件圖片8 至10)。原告轉頭看向右側路旁,後座乘客表示「那邊沒有地方停啊」(08:50:16至08:50:21,見附件圖片11),後方停等紅燈之大量車流開始前進(08:50:21至08:50:25,見附件圖片12),原告有在原地稍微停等秒,看向退回人行道之員警,員警則未有其他指示(08:50:25至08:50:26,見附件圖片13),原告即未理會員警先前之停車要求,逕自前行駛離現場,原告向後座乘客表示那邊都是右轉車我怎麼停等語(08:50:26至08:50:37,見附件圖片14)。 本院卷第130至131頁、第135至147頁 2. ⑴檔案名稱:000000000000000000000.mp4 ⑵勘驗影片時間:2025年1月14日 08:46:51至08:47:36 此為員警密錄器影像。畫面中南京東路4 段上直行車輛均於停等線後停等紅燈,原告系爭機車於外側之右轉專用道上直行至機車待轉區等待紅燈,並未右轉,其後方右轉專用道上陸續有車輛右轉(08:46:51至08:46:55,見附件圖片15至17),員警待右轉車輛均通過後,走至機車待轉區(08:46:56至08:47:10).向該處另名訴外機車表示「你已違規了」、「看個證件喔」,再走至原告系爭機車前方表示「你也違規了」、「看個證件」、「小心車子」(08:47:11至08:47:15,見附件圖片18),原告轉頭看向右側,員警表示「來,旁邊停車一下,謝謝」(08:47:16至08:47:17,見附件圖片19)。員警走回人行道,聽見聲音「那邊沒有地方停啊」(08:47:18至08:47:22),此時後方停等紅燈之大量車流開始前進(08:47:23至08:47:28),後見原告未理會員警先前之停車要求,逕自前行駛離現場(08:47:29至08:47:36,見附件圖片20)。 本院卷第131頁、第149至153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