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交字第16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俊元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,對
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114年度交字第1697號行政訴訟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
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(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,縱使繳
費仍將予駁回,請妥適考量)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法 官 郭 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