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4年度,1615號
TPTA,114,交,1615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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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交字第1615號
原 告 曹芳維
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
代 表 人 李忠台


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5月2日新
北裁催字第48-A02E7T307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
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
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,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,依行
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事實概要: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
系爭汽車),於民國114年2月7日16時4分許,行經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時,為警以有「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
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」之違規,而於同日當場舉發
(本院卷第39頁),並於同年月10日移送被告(本院卷第43
頁)。經被告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
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,以114年5月2日新北裁
催字第48-A02E7T30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(下稱
原處分)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記違規點
數3點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(本院卷第49頁)。原
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
二、原告主張及聲明:
 ㈠主張要旨:
  當時我在○○○路巷弄內準備左轉至○○路○段之巷子,系爭汽車
靠在內側,與同車乘客都未看到行人。採證影片為何不是連
續的,且沒有清楚拍攝行人穿越,沒有拍到清楚的車號,只
是按車型辨識。
 ㈡聲明:原處分撤銷。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 ㈠答辯要旨:
  依採證影像及員警答辯報告,系爭汽車行駛至○○○路O巷OO號
旁時,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,系爭汽車進入行人穿越
道仍未暫停讓行人,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視距不足三個枕木
紋寬,員警目擊違規攔停後,依規定舉發。採證影像非但有
明確顯示日期與時間,亦就本案之舉發違規事實有連續錄影
,所拍攝之影像內容流暢,其場景、光影、色澤均屬正常而
自然呈現,足以作為證據使用。
 ㈡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應適用之法令:
 1.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:「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近行人
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,有行人穿越時
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
元以下罰鍰。」;第63條第1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違反本
條例規定,除依規定處罰外,經當場舉發者,並得依對行車
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。」。
 2.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下稱道安規則)第103條第2項規定:「
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、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
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
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、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。」。  
 
 ㈡經查,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,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
第A02E7T30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(本院卷
第39頁)、員警答辯表(本院卷第57頁)、採證照片(本院卷
第58-59頁)、駕駛人基本資料(本院卷第61頁)、汽車車籍
查詢(本院卷第63頁)、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(本院卷第82
、87-91頁)附卷可稽,本件違規事實,應堪認定。
 ㈢原告雖主張:當時系爭汽車靠巷弄內側,我與同車乘客都未
看到行人,採證影片不是連續的,且沒有清楚拍攝行人穿越
,沒有拍到清楚的車號等語。經查:
 1.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,勘驗結果為:「一、採證影片『000
000000000221696861』,內容摘要如下:本影片係由員警密
錄器所拍攝,有聲音,錄影當時為日間,當時天色明亮,地
面乾燥,視距正常。影片一開始即可見一名身穿白色上衣之
行人立於行人穿越道邊緣,並有左右察看之動作(見圖1)。
左下角畫面時間(下同)16:08:01,可見該名行人向前,約已
進入行人穿越道(見圖2)。16:08:02,可見一台汽車(下稱系
爭汽車)經過該名行人,未禮讓該名行人,且與該名行人間
距離接近(見圖3紅色圓框處)。二、採證影片『000000000001
165627022』,內容摘要如下:本影片係接續採證影片『00000
0000000221696861』。系爭汽車通過行人穿越道後左轉,此
時可約略看見一名行人行走於系爭汽車右後方(見圖4黃色
框處)。員警鳴笛並攔停系爭汽車,16:08:16,可見系爭汽
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-00號(見圖5)。」,有勘驗筆錄及擷取
畫面在卷可按(本院卷第82、87-91頁)。
 2.依勘驗內容,第二段影片接續第一段影片,並清楚可見系爭
汽車車號為「OOOO-OO」(本院卷第91頁圖5),並無原告所
指影片不連續、沒有拍到清楚車號之情形,原告所述已難認
可採。
 3.再①依勘驗結果,系爭汽車通過行人穿越道前,已有行人進入行人穿越道(本院卷第87頁圖1、2),系爭汽車隨即經過行人穿越道,與該行人距離接近(本院卷第89頁圖3、4),且由該行人先立於行人穿越道邊緣左右查看,其後於影片時間16:08:01進入行人穿越道,系爭汽車隨後於影片時間16:08:02行經行人穿越道等情觀之,系爭汽車與行人間應無其他車輛或障礙物(期間並無其他車輛經過,且行人左側仍有一定空間,本院卷第87頁圖1),原告應可看見有行人進入行人穿越道。②參以舉發員警陳稱:我當場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禮讓行人,系爭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前有行人欲通過,原告未禮讓,且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距離在三個枕木紋以內等語(本院卷第57頁),所述核與勘驗內容相互佐證,應可採憑。③又依道安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,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,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原告既領有駕駛執照(本院卷第61頁),自應知悉並遵守上開規定。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,既可看見有行人進入行人穿越道,即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卻其卻仍駕駛系爭汽車繼續行駛,通過行人穿越道時,與行人間之距離不足三個枕木紋,違規事實明確。原告主張其並未看到行人等語,無從採憑。
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
料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另一一論述,
併予敘明。  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「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
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」之違規事實明確,原處分認事用法
並無違誤。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,爰確定第一審
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宜靜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 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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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