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3年度簡字第147號
原 告 廖惠慶
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
代 表 人 張凱堯
訴訟代理人 楊建忠
邱奕龍
林紋伶
上列當事人間公園管理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辯論
終結在案。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
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法 官 林宜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翁仕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