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3年度,3880號
TPTA,113,交,3880,2025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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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交字第38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潘春福
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
,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3880號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,按
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法 官 余欣璇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游士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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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