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730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陳依琳
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宗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
柒萬玖仟零肆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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