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709號
TPEV,114,北補,2709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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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709號
原 告 宋東寧

上列原告被告黎芸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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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