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賠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705號
TPEV,114,北補,2705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705號
原 告 許錦森
上列原告被告陳啟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