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675號
TPEV,114,北補,2675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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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675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

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項全(BNE-7780號車主)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4,78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同
時進狀補正被告姓名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子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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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