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66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正發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7,54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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