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613號
TPEV,114,北補,2613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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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613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鑫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萬7,0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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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鑫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