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97號
原 告 宇萌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宇婷
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
複 代 理人 李欣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墨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
萬4,2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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