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573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
上列原告與被告成特實業有限公司(REC-3999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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